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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1-08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6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20,45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5,999,671.9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5,637,027.5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0,362,644.44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7-139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新建项目”暂未使用的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分募集资金47,5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分别用于公司“福建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二期项目”及“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三期项目”的建设,其中福建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二期项目使用25,0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实施;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三期项目使用22,5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实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会同现任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福建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95508802301970001690.00福建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二期项目
2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生态园支行7559469376105020.00惠州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三期项目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邦新、彭妍喆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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