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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4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13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13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凯 谢会丽 郑建英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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