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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财务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鲍立威 尤敏卫 郑建英

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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