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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0-091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运达中央广场写字楼A座32楼,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学武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兰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5,386,34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3.657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8,164,96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8.081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221,38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576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037,88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996,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026%。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95,386,3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037,8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95,386,3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037,8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莫彪、周晓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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