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与第一季度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所审议议案的提议程序、决策程序及表决过程合规、合法,我们予以认可。
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定华: | 何红渠: |
陈 奇: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