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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