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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同兴达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锋法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锋法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兴达/上市公司

同兴达/上市公司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锋、李锋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因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万锋

姓名:万锋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360121197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方式:0755-33687792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否

(二)基本情况-李锋

姓名:李锋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3603111976********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讯方式:0755-33687792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否万锋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锋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先生与李锋女士为夫妻关系,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锋、李锋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1、因公司2017年、2018年实施的股权激励发行限制性股票新股,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因公司2020年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总股本由202,787,968 股增加至234,314,304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获配股份为1,922,337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增加1,922,337股,但增加股数比例小于总股本增加比例,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110.4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40%;

2017年7月,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110.40万股,但持股比例由32.40%被动稀释至30.90%;

2017年9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220.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90%;

2018年5月,由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220.80万股,但持股比例由30.90%被动稀释至30.68%;

公司2020年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31,526,336股,万锋先生认购1,922,337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总数变为6,413.033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7%,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首次公开发行后减少超过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持有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上市时持有股份2017年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持有股份2017年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持有股份2018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万锋

万锋2,559.626.66%2,559.625.42%5,119.225.42%5,119.225.24%5,311.433722.67%
李锋550.85.74%550.85.47%1,101.65.47%1,101.65.43%1,101.64.70%
合计3,110.432.40%3,110.430.90%6,220.830.90%6,220.830.68%6,413.033727.37%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万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3,114,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7%,存在质押股份37,440,000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万锋先生一致行动人李锋女士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1,0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交易所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超过5%但事先未能预告的情形。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万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李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起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万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李 锋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2号银星·智界2号楼
股票简称同兴达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万锋、李锋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其他 ?持股比例被动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承 □ 赠 与 □

其 他 ? (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其 他 ? (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62,208,000股 持股比例:30.6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922,337股 变动比例:3.3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变动时间:2020年11月4日 变动方式:被动稀释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存在增加或减少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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