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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股票共2,768,992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29名激励对象2,768,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振超、孟晓俊、朱岩

2019 年 7 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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