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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本次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授权期限等各种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独立董事:胡振超、朱岩、孟晓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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