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同兴达: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同兴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严胜联系电话:0755-25869811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立民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审阅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公司,严格执行以上制度并规范运作。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5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18年12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合伙企业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
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泰欣德合伙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承诺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承诺人自身不会开展、并保证将促使其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以下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参股关系/任职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承诺人其他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发行人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上市后所作承诺 (一)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市泰欣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将于2018年1月24日履行完毕,前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将于2018年1月24日的次一交易日解除限售上市,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合计9,072,000股。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收到股东泰欣德合伙的《关于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函》,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发展价值的认可,泰欣德合伙承诺将其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延长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为2019年1月24日。 在上述锁定期内,泰欣德合伙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股权激励对象不减持的承诺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24个月不减持。 隆晓燕女士、梁甫华先生、宫臣先生、李玉元女士等26位股权激励对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2018年9月13日限售期届满的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于解禁上市日起24个月不减持,即延长至2020年9月13日。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内,承诺人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四、其他事项

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会要求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在股份限售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限售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所得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如上述承诺期满后依法发生任何减持公司股份情形,上述承诺人亦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任务。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严胜 宋立民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