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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基础上制定的。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红方式的优先地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4、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五)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方之二以上通过。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适用周期

1、公司董事会需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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