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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

构,负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2、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3、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4、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5、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做可行性作分析。

2、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拟投资项目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4、拟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方可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5、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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