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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3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1-074转债代码:127041 转债简称:弘亚转债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1年11月22日15:00,会期半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年11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年11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开路3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茂洪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71,356,5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5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9,20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152,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2,168,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152,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0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20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6608%;反对9,149,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19,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130%;反对9,149,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87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195,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6537%;反对9,16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4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07,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136%;反对9,161,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2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195,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6537%;反对9,16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4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07,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136%;反对9,161,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2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平、陈烨;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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