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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因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政府城市整体规划布局需要,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丹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齿精工”)位于丹棱县齐乐镇外北路丹国用(2015)165号和丹国用(2015)166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等(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被纳入搬迁范围内。现就前述搬迁补偿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丹齿精工搬迁的具体情况

丹棱县人民政府和丹齿精工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商确定本次搬迁补偿总费用为13,8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标的资产尚处于使用状态,丹齿精工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搬迁支出概算

截至2020年8月31日,搬迁所涉房屋建筑物账面净值为4,086万元,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为1,274万元,本次搬迁预计产生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损失合计5,360万元(详见下表)。

名称取得时间使用年限2020年8月31日账面净值(单位:万元)
房屋建筑物1994年11月 1995年6月 1996年6月 1996年12月 1999年12月 2004年9月25-45年4,086
土地使用权2004年7月50年1,274
合计5,360

此外,本次搬迁预计将产生设备搬迁费用(含损失)约3,900万元,停工停产损失约1,700万元。

综上,本次搬迁相关损失及费用合计约为10,960万元。

四、搬迁事项对公司未来利润总额的影响

由上可知,本次搬迁预计产生损失及费用约为10,960万元,补偿款合计为13,8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丹齿精工尚未收到上述搬迁补偿款。若收到的搬迁补偿款不是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在丹齿精工顺利完成搬迁通过验收且足额收妥补偿款后,上述补偿款预计累计将增加公司利润总额约2,840万元。若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是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实际损失及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公司利润不产生影响。

上述数据仅为公司初步预算,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搬迁工作安排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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