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均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175,178.26万元,占公司2022年半年度期末净资产的18.67%。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旻 王利婕 邓 赟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