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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2

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购买旗下公司部分股权,有利于实现产业协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对此议案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定价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已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旻 王利婕 邓 赟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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