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裕同科技股票代码:00283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兰兰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华君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刘波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减持股份,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裕同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裕同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 ......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吴兰兰、王华君、刘波、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裕同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裕同转债 | 指 | 深圳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 名:吴兰兰性 别:女国 际:中国,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08******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 名:王华君性 别:男国 际:中国,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60430197009******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 名:刘波性 别:女国 际:中国,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6011119790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公司名称: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浙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华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8741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期限:2003年03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及持股比例:王华君持股51%,吴兰兰持股49%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兰兰与王华君系夫妻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兰兰与刘波系姐妹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或原因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兰兰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裕同科技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兰兰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17,541,97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前述减持变动前,吴兰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64,197,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92%,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16,628,371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877,098,616股的70.30%;前述减持变动后,吴兰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46,655,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92%,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99,086,4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877,098,616股的68.30%。
(二)2020年10月13日以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裕同转债”可转换为公司股份,2021年1月5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裕同转债”停止交易并停止转股。截止2021年1月4日,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股本由877,098,616股变动至937,203,28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68.30%被动稀释至63.92%。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吴兰兰 | 464,197,140 | 52.92% | 446,655,169 | 47.66% |
王华君 | 97,603,051 | 11.13% | 97,603,051 | 10.41% |
刘波 | 36,491,400 | 4.16% | 36,491,400 | 3.89% |
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336,780 | 2.09% | 18,336,780 | 1.96% |
合计 | 616,628,371 | 70.30% | 599,086,400 | 63.92% |
三、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裕同科技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质押数量 | 质押比例 |
吴兰兰 | 446,655,169 | 47.66% | 200,610,000 | 21.41% |
王华君 | 97,603,051 | 10.41% | 49,160,000 | 5.25% |
合计 | 544,258,220 | 58.07% | 249,770,000 | 26.65%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没有买卖裕同科技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本报告书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裕同科技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兰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王华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刘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王华君
签署日期:2021年1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裕同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8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吴兰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 |
王华君 | 广东省深圳市 | ||
刘波 | 广东省深圳市 | ||
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减持、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16,628,371 持股比例:70.3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99,086,400 持股比例:63.92% 变动比例:6.38%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
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兰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王华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刘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永新县裕同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王华君
签署日期: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