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31 |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 公告编号:2020-146 |
债券代码:128104 | 债券简称:裕同转债 |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5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副董事长吴兰兰女士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570,224,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90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7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906,552,255股,其中公司回购的股份为6,689,735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99,862,52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327,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7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0%;参加现场会议并回避表决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46,974,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04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17,922,5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07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23,250,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95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327,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7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17,922,5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07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表决结果 | 备注 | ||||||
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 119,887,674 | 97.2719% | 3,362,185 | 2.7279% | 200 | 0.0002% | 通过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119,887,674 | 97.2719% | 3,362,185 | 2.7279% | 200 | 0.0002% | ||||
2 |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 119,887,674 | 97.2719% | 3,362,185 | 2.7279% | 200 | 0.0002% | 通过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119,887,674 | 97.2719% | 3,362,185 | 2.7279% | 200 | 0.0002%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 119,887,674 | 97.2719% | 3,362,185 | 2.7279% | 200 | 0.0002% | 通过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119,887,674 | 97.2719% | 3,362,185 | 2.7279% | 200 | 0.0002%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