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明确公司股份回购用途及金额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及金额项是公司立足自身实际,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本次明确回购用途及金额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及金额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及金额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及金额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周俊祥 黄纲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