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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19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或“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法人代表:王华君

成立日期:2002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400,010,000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A栋,B栋,C栋,E栋,H栋,J栋,G栋

邮政编码:518108

电 话:0755-33873999-88265

传 真:0755-29949816

电子信箱:investor@szyuto.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757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发行价格为36.7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7,116.7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919.89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92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于2016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1、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对裕同科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公开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裕同科技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督导裕同科技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的约定,审阅裕同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2、督导裕同科技规范运作: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相关的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查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检查或者走访公司子公司,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3、督导裕同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持续关注裕同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协助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定期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4、督导裕同科技执行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督导裕同科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裕同科技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裕同科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裕同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和其他工作条件,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通知并咨询保荐机构,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4月25日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20日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3月23日公告),确认裕同科技各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到账原始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中信证券认为,裕同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资资金使用情况规范,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裕同科技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焦延延 张锦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2019年4月8日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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