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2019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经过审阅《关于2019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因2019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111名激励对象所持
217.13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回购注销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9.8000万股。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与注销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11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226.9380万股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景伟
独立董事签字:
袁怀中
独立董事签字:
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