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我们审阅并查询了会议文件等有关资料,认为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中低风险、保本或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总体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适当增加现金管理收益,合理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铁 严 杰 蒋 炜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