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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现就以下相关事宜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0亿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上述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日可行权69.5661万份,限制性股票的1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34.2639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与解除

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与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58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与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行权69.5661万份股票期权与解除限售34.2639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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