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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7月3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2021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7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485万股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15万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22年6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由34.617元/股调整为34.415元/股,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0.747元/股调整为20.54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9、2022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以2022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

61.606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54元/份,向符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30.343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7月1日,公司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和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鉴于原72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72名变更为66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3425万股变更为30.0135万股。除此以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11、2022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1名激励对象(其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5,337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193,563份;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240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18,760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9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9月2日到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上述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暨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认为公司已经在2023年7月6日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4.449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8.8663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760,914股调整为1,065,445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90,895股调整为407,308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209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131637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7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需对限制性股票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价格。

② 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调整结果

(1)因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P=P

÷(1+n)=(20.545-0.3131637)÷(1+0.4002092)=14.4492元/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P=P

÷(1+n)=(26.73-0.3131637)÷(1+0.4002092)= 18.8663元/股;

(2)因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如下:

首次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Q=Q

×(1+n)=1,051,809×(1+0.4002092)=1,472,753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为1,065,445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为407,308股。(实际调整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登记为准。)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成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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