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7 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7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规划四路1号公司大楼 5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浩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9人, 代表股份数151,735,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8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43,288,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63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股份数8,447,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7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5 人,代表股份数8,453,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股份数8,447,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724%。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51,268,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4%;反对408,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3%;弃权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同意7,986,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92%;反对408,6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7%;弃权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1,267,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8%;反对409,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弃权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同意7,985,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73%;反对409,6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65%;弃权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3、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1,264,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7%;反对408,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3%;弃权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同意7,982,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6%;反对408,6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7%;弃权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151,187,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0%;反对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1%;弃权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同意7,905,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09%;反对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6%;弃权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5%。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 年中期分红方 案的议案》
同意151,187,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3%;反对505,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5%;弃权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同意7,905,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57%;反对505,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58%;弃权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51,194,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4%;反对483,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弃权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同意7,912,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90%;反对483,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49%;弃权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8,00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75%;反对533,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85%;弃权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0%。
同意7,888,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50%;反对533,8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9%;弃权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009,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79%;反对534,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31%;弃权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0%。
同意7,890,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59%;反对534,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5%;弃权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51,168,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7%;反对526,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8%;弃权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同意7,886,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85%;反对526,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9%;弃权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6%。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丹、叶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