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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8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于2019年11月19日,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0年6月9日均已实施完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故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前次经调整的回购价格,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再次进行调整,并同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一致同意公司根据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程良先生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6.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7.785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易盛兰女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2.0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元/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独立董事:盛毅、严洪、罗宏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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