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泽宏 |
钟明霞 |
周俊祥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