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泽宏 |
钟明霞 |
周俊祥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