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泽宏 |
钟明霞 |
周俊祥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