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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9日,同意公司向82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5,437股。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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