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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2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998,000万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额度为1,598,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为400,000万元;另外,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红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包装”)向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纸张的需求,确保红创包装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公司为红创包装履行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除公司为红创包装采购原材料提供2,000万元的担保事项之外,上述其他与银行融资相关的担保事项在不超过人民币1,998,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号)。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54012020009-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以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0-193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临港新片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31080204070210),公司为上海恩捷向上海农商银行临港新片区支行申请人民币85,600万元的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53192007090075),公司为上海恩捷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781浙商银高保字2020第00025号),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惠南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惠南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820000068),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江苏银行惠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和上海恩捷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Z476380120201046-2)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Z476380120201046-1),公司和上海恩捷共同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向中行珠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500KB20A0F94M),公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力”)向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高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00729215248),公司为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通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通瑞”)向九江银行高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7,75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0-193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担保权人主债权额度 (万元)担保额度 (万元)担保合同内容
上海恩捷光大银行上海分行8,0008,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担保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上海农商银行临港新片区支行85,60085,6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对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二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
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15,00015,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10,00011,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江苏银行惠南10,00010,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 3、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
支行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4、担保期间:自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三年之日止。
珠海恩捷中行珠海分行22,00022,0001、担保人:公司、上海恩捷。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则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至还请之日止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担保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苏州捷力宁波银行苏州分行10,00010,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4、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江西通瑞九江银行高安支行27,75027,75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范围: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担保期间:本担保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担保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9.74%;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54,514.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6.53%。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临港新片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公司与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江苏银行惠南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和上海恩捷分别与中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与九江银行高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10、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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