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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原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人民币708,500万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相互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68,500万元,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增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号)。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召开了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塔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2019-09),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向云南红塔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6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红塔农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401010601190822230000025),公司为红塔塑胶向玉溪红塔农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781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700号),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浙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6商银行杭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汇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H2019BZ010),公司为上海恩捷向兴业银行南汇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南汇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2019000118),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江苏银行南汇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Z476380120190456)、上海恩捷与中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Z476380120190456-1),公司与上海恩捷共同为上海恩捷之全资子公司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向中行珠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7,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19)珠额保字(金湾)第330号),公司为珠海恩捷向华润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临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临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云南恩捷2019年最高保字001号)、上海恩捷与工行临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上海恩捷2019年最高保字001号),公司和上海恩捷共同为珠海恩捷向工行临港支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7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玉溪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51700322-2019年牡丹(保)字0005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纸业”)向工行玉溪分行申请借款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6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民玉保字0010号),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为人民币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为上海恩捷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182019212200号)。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担保权人主债权额度 (万元)担保额度 (万元)担保合同内容
红塔塑胶云南红塔银行3,6003,6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最高额保证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权,以及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依照本合同约定转入担保范围内的其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担保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玉溪红塔农商银行4,0004,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
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若债权为外币,债权本金最高额是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确定之日,按照债权人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协议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本金到期或按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上海恩捷浙商银行杭州分行10,00011,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兴业银行南汇支行10,00010,0001、 担保人:公司。 2、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准备、
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4、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分批到期,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分期偿还,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如任何一笔融资展期,每笔展期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江苏银行南汇支行10,00010,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4、担保期间: 自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珠海恩捷中行珠海分行17,00017,0001、担保人:公司、上海恩捷。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担保期间:主债权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华润银行珠海分行3,0003,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务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本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均在保证责任范围内。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属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内。 4、担保期间:按每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每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若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提前到期,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工行临港支行70,00075,0001、担保人:公司、上海恩捷。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
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德新纸业工行玉溪分行4004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民生银行玉溪支行30,00030,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4、担保期间: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68,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1.50%;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0.85%。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云南红塔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玉溪红塔农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兴业银行南汇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江苏银行南汇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和上海恩捷分别与中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华润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和上海恩捷与工行临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与工行玉溪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0、公司与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12、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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