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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2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号),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承接公司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纸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5021000155312,截止2019年7月18日,专户余额为37,174,093.58元(大写:叁仟柒佰壹拾柒万肆仟零玖拾叁元伍角捌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终止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原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及募集资金账户2019年4月25日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前所收到的募集资金银行利息收入用于“恩捷技术研究院项目”。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恩捷技术研究院项目”实施主体。在“恩捷技术研究院项目”实施主体成立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上述募集资金仍将在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1015021000155312)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李宁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大写:

壹仟万元整)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德新纸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2016年9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德新纸业“新增年产1.3万吨高档环保特种纸改扩建项目”,2016年11月公司将募集资金转入德新纸业在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2、德新纸业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7248123508,截止2019年8月16日,专户余额为7337.5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德新纸业“新增年产1.3万吨高档环保特种纸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德新纸业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德新纸业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德新纸业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身份证号:

44130219**********)、李宁(身份证号:37078419**********)及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德新纸业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德新纸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中信证券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德新纸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德新纸业一次或任意时刻的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德新纸业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德新纸业、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德新纸业、开户银行、中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德新纸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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