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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设计: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

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前述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

司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总监)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监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其

他地方举行。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特快

专递、邮寄、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

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

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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