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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招商证券关于山东赫达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山东赫达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工程管理、营销管理和涉及公司各项工作的运营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和运营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项 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的0.5%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收入的1%错报≥营业收入的1%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
净利润错报<净利润的3%净利润的3%≤错报<净利润的5%错报≥净利润的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发现管理层已经或涉嫌舞弊;

3)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或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通常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3)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或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确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等级情况:

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对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重要缺陷标准:营业收入的0.5%≤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一般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0.5%;2)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对资产总额的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重要缺陷标准:资产总额的0.5%≤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一般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3)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标准:损失金额≥净利润的5%;重要缺陷标准:净利润的3%≤损失金额<净利润的5%;一般缺陷标准:损失金额<净利润的3%。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2)直接影响投资决策的失误;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等事故;

4)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真审阅了山东赫达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访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查阅公司的三会会议资料、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重大合同、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山东赫达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特点,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山东赫达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如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永锋 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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