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09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6号),并与保荐机构一起按照核准批文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发行工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0,638,29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1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87.7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3,311,922.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688,064.78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第000052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关于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招商银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09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531903152710699金额:截至202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148,499,987.70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09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当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20)
第000052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09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