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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与高青县台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7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高青县台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协议的具体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成后的效益及税收贡献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公司将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投资对当期公司经营和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长期业绩影响尚不确定;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本次投资协议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暂定名,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拟参与淄博市高青县高青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用于建设“4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项目名称暂定)。2019年12月14日,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化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高青县台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司拟在山东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9-060省淄博市高青县投资建设4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并于项目建成后,从事纤维素醚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拟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预计为8亿元,其中土地款不超过1亿元,来源于公司向淄博赫达的出资款,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该项目目前正处于可研报告编制阶段,待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将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本次拟进行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 方: 高青县台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作为高青化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园区事务行使管理职能;

2、乙方作为专业从事纤维素醚系列产品的企业,为拓展业务规模,拟在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生产纤维素醚项目,并拟于建成后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为明确甲方作为高青化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职责以及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在上述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充分交流和深入沟通,就共同努力和合作做好该项目建设的有关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4万吨/年纤维素醚生产项目

1.2 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1万吨/年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2万吨/年建材级纤维素醚;1万吨/年涂料级纤维素醚。

1.3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

计划总投资人民币8亿元,亩均投资强度符合山东省认定的省级化工园区标准,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1.4 投资及建设进度:

计划于2020年5月1日开工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二期工程。

1.5 经济指标:

项目建成投产后,预期年销售收入10亿元,年净利润1.5亿元,年上缴税收1.1亿元。

1.6以上为初步测算,数据以可研报告为准。

第二条 规划要求

2.1 项目选址:高青化工产业园

2.2 用地面积:不超过350亩

2.3 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2.4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需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

2.5 配套设施需满足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政策和标

准要求。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

5.1甲方负责协调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根据项目建设时序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保证项目用地交付使用时达到产权清晰、符合项目开工建设的交付条件。

5.2乙方承诺将以25万/亩价格参与所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建设时序要求,第一期157亩项目建设用地,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符合条件即可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期所需建设用地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该地块招拍挂流程并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保该项目建设用地如期供应(该地块面积为现有土地围墙内净面积)。如上述土地发生权利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承担通过招牌挂方式竞买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5.3乙方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及时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以便乙方能够及时合法合规地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权证并按时开工建设。

5.4乙方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后应当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限、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完工时限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否则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9-060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项目用地,乙方须无条件服从,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土地批次、园区配套设施等原因导致乙方项目建设逾期,所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5乙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转让(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涉及与关联方进行的股权转让及重组上市情形的除外);擅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可以依法转让。乙方确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情形不再全部或部分使用建设用地的,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甲方可以按照原土地使用权价格对乙方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并对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新建的地上附属物和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处置。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产业发展、社会贡献奖励等支持资金。

第六条 公用设施配套

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需的水、电、路、讯、蒸汽、天然气等接通至乙方建设工地红线(确保项目七通一平),确保按照山东省级化工园区标准提供配套工程,以便项目顺利实施。甲方负责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所需配套工程在2021年底前满足乙方使用要求。

第七条 行政许可

乙方在项目建设以及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和手续(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环评、安评、稳评、能评、公众参与等手续),甲方将积极给予协助,以帮助乙方及时依法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

第八条 政策支持

8.1 甲方在乙方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摘牌竞买成功并缴费后的两个月内,按实际摘牌竞买项目建设用地亩数,给予乙方每亩10万元奖励,用于项目公司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如若产生)地方留成部分,甲方在乙方项目投产后予以奖励。

8.2 甲方承诺:乙方项目公司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义务并正式投产之日起的三年内,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额,第四年、第五年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乙方进行奖励,在乙方每季度完税后的次季度进行等额兑现奖励。

8.3 甲方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平整、沟壑填平及上方高压线的拆除工作,乙方项目顺利落地提供便利条件。

8.4 甲方积极帮助乙方项目申报省、市、县重点项目及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

8.5 乙方享受国家、省、市、县及高青化工产业园颁布的所有涉及人才奖励、公共租赁住房、社会贡献及人才新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约束机制

9.1甲方与乙方均同意按照本协议列明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规划要求及相关经济指标【工业项目合同应当约定该项目亩均税收;非工业项目合同应当按项目不同情况约定该项目亩均税收或者项目年应缴税收。上述税收是指经营者主营业务产生的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消费税(仅适用消费税纳税企业)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9-060等,不包括政府奖励、股权转让等缴纳的税款和税务查补税款、税收罚款。】作为约束条件,实行双向约束,以确保实现项目建设及经营目标。

9.2若乙方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或者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与关联方进行的股权转让及重组上市情形除外)等情形之一的,则甲方可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包括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

9.3乙方需在高青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

9.4乙方项目所需电、工业用水、蒸汽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

9.5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拖欠建设工人工资。

9.6项目建成后,乙方所有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园区实训基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7 乙方承诺:按照约定内容推进项目,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按量完成项目建设进度、达产目标和相关经济指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取消给予乙方的相应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贡献奖励等资金,已经给予的,乙方应当全额予以退还。

9.8甲方与乙方各自指派相关人员组成项目建设考核评估小组,按照开工建设、试产、投产、量产、达产等关键时点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以此作为落实本合同约束内容的依据。

第十一条 协议主体

11.1双方在此明确,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为概括性主体。本协议效力不仅及于甲乙双方本身,同时也当然及于经双方安排实际享有本协议项下相关权利或者承担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职责)的各有关方,包括经甲方安排或指派代表甲方履行相关职责的甲方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及/或经乙方安排实际负责该项目建设/运营的乙方关联企业。

11.2双方同时明确,甲方于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所有承诺与保证,均系基于法定职权与职责而作出,该等承诺与保证并不构成乙方投资行为之对价。

11.3乙方为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应当以受让宗地为注册地,乙方对新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若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项目建设用地未能成功,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协议因此而终止的,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与乙方协议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乙方履约保证金缴纳到位后,经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对当期公司经营和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项目投产达效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约10亿元,年净利润1.5亿元,年上缴税收1.1亿元。上述相关数据为初步预测数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

2、本协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解决目前公司产能不足问题,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力的推动公司向全球纤维素醚顶级供应商迈进。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具体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成后的效益及税收贡献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待可研报告完成后,公司将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

2、本项目投资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双方将就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和约定,未来协议履行以及本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投资对当期公司经营和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长期业绩影响尚不确定;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5、公司持股5%上股东毕文娟女士及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经理毕松羚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谭在英女士、副总经理杨丙刚先生、副总经理邱建军先生、副总经理毕耜新先生及监事毕于壮先生的减持计划尚未完成(公告编号:2019-049)。

6、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项投资的进展或变化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投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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