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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

2、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9.088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并于2018

年5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6、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19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

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①《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2万股,回购价格5.79元/股。

②《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截至目前,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已经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

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条件需满足: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定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40,846,250.67元,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80,872,332.94元,净利润增长率为97.99%,不低于30%的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考核要求。个人业绩成就情况: 共计8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8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9.08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0978%。具体如下:

单位:股

姓名现任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毕松羚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384000115200
谭在英董事、副总经理960000288000
杨丙刚副总经理384000115200
毕耜新副总经理345600103680
邱建军副总经理384000115200
崔玲财务总监3840011520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76人)44736001342080
合计69696002090880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

量进行了核查,全体委员经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8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8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8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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