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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汪激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汪激清)

本人作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汪激清,196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沙洲职业工学院财会教研室主任、张家港市大成纺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商贸城总经理、张家港长兴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张家港全峰货物仓储有限公司监事,张家港恒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张家港锦泰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神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本人出席共8次,其中现场方式参加7次,视频会议方式参加1次;应出席股东大会2次,本人现场方式出席2次;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次,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次;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次,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3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以上全部专门委员会会议。

本人对2023年度提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于本人参加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无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在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审核职责。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与内部审计机构、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的调研活动,并在董事会会议期间积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

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履职时长27天,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详实听取有关汇报,并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

(六)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有效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职,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

(一)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1.2023年3月23日,对《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及《关于续聘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2.2023年3月24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发表了《关于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同日还发表了《关于对外

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3.2023年6月12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议案内容,发表了《关于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4.2023年6月28日,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发表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5.2023年8月24日,发表了《对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6.2023年8月25日,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议案内容,发表了《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同日还发表了《关于对外担保、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7.2023年11月20日,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议案内容,针对《关于聘任副行长的议案》及《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勤勉尽责。认真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不受主要股东或者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积极为公司的发展战略、上市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关联交易、绩效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建言献策,在相关的重大决策方面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按照新的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和证监会、交易所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对照自己的工作,加深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汪激清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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