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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本行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三十六条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本行党委通过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形式、程序和要求、文件审批制度,形成党组织参与本行重大问题决策的运行机制。 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本行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讨论决定本行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研究讨论是前置程序。第三十八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讨论决定本行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机构调整、利益调配等“三重一大”事项,党委研究讨论是前置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第四十七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十一)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第四十七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十一)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
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赁、购买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30%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股权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不含)以下的交易;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根据省联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分层分类管理与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进行修订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内容修改后,相关条款相应调整或顺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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