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租赁、购买或其他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外)和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除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30%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30%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股权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不含)以下的交易;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 | 根据省联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分层分类管理与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