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增对外担保业务。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为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余额合计4500万元。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已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且上述担保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子公司的长远发展。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风险,维护股东权益。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卫宁 黄向东 周 乔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