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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关于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已触发“华锋转债”的赎回条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华锋转债”在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以2022年1月1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华锋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锋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华锋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4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发行了352.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24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5,24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2号”文同意,公司35,2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1月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锋转债”,债券代码“128082.SZ”。

(三)可转债的转股期限

“华锋转债”的转股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12月3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华锋转债”自2020年6月1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3.17元/股。

2020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应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17元/股调整为13.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0年5月29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09元/股调整为11.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0年7月2日起生效。

2021年3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71元/股调整为9.1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1年3月23日起生效。

二、“华锋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依据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公司股票(华锋股份,002806)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8月20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13元/股)的130%,即11.87元/股,触发了《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审议情况

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议案》,基于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综合考虑,董事会决定不行使提前赎回“华锋转债”的权利,不提前赎回“华锋转债”。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华锋转债”在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华锋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即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华锋转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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