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股东提名,推荐卢峰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我们对候选人卢峰先生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我们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亦未发现其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人选确定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卫宁 黄向东 周 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