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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闽020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娅莎”)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3年2月17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菲娅莎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的北京龙域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二、案件判决情况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8,546.2元,减半收取244,273.1元,由被告菲娅莎(厦门)进

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鉴于目前无法得知被告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及能否执行到相关财产尚无法确定,因此目前无法明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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