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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9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修订,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对《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对《关于终止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与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我们认为:公司与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沟通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对《关于公司与胡晓玲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胡晓玲女士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协议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胡晓玲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天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普宇、胡晓玲目前共计持有本公司49.29%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胡晓玲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胡晓玲已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胡晓玲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海灵、边新俊、宋岩

日 期:2020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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