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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9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终止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与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

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胡晓玲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胡晓玲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基于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经审慎分析并与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地投资”)沟通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为此,公司拟相应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内容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公司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胡晓玲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等涉及的关联交

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及相关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如有)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海灵、边新俊、宋岩日 期:2020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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