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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1
证券代码:002796证券简称:世嘉科技公告编号:2020-080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和全资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发特”)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亿泰纳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捷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波发特为恩电开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波发特为恩电开所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采购货款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和全资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二、关于民生银行担保进展情况

2020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波发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波发特将向民生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5)。近日,鉴于波发特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波发特、民生银行三方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波发特向民生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由原3,0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公司将继续履行其前期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对本次增加的1,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最高债权额:4,000万元人民币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其中综合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综合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3月31日;

5、保证范围: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6、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关于苏州银行担保进展情况

2020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波发特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波发特将向苏州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0)。近日,鉴于波发特经营发展需要,波发特拟向苏州银行再次申请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与苏州银行另行签署相应《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债权:人民币2,000万元

4、债权确定期间: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6、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

(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

39.56%,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4.6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银行、供应商等签署的担保协议金额累计为人民币44,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9.0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8.09%;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

余额为15,242.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0.0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6.27%;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民生银行);

2、《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民生银行);

3、《最高额保证合同》(苏州银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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