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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朗五金: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三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减轻员工购房负担,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真正实现员工安居乐业,同时更好地留住人才,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为规范员工购房借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同时确保不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国内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借款申请及审批

第三条 拟向公司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公司非销售提成人员、非产品部人员、非生产型子公司负责人;

(二)在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职级职等在专业/技术职二级普通等以上或管理职人员,连续2年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在B级以上(含);

(三)员工申请借款必须用于其本人名下房产的购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首付、偿还房贷、装修房屋以及经公司书面许可的与购房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东莞总部工作人员须本人在东莞市/深圳市境内购房方可申请借款,

销售区/子公司工作人员须本人在工作所在地(为本制度所需,仅包括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境外)购房方可申请借款;

(五)员工只能取得一次借款,如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或公司员工合购住房的,均只能由一人申请取得借款;

(六)员工申请的借款额度不得超出其所购房产之价格。

(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如有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经生产/销售系统二级单位/职能系统一级单位负责人提名,可不受(一)、(二)条件约束。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向公司申请员工购房借款,关联人是指前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购房借款的申请流程:

(一)公司购房借款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后,由公司人事评议会下发有关购房借款工作通知,该通知中应列明本年度购房借款专项资金总额、可取得购房借款的员工人数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借款申请;

(三)生产/销售系统二级单位/职能系统一级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预审,并将预审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评议会;

(四)人事评议会结合申请人的申请额度、工作年限、绩效考核情况等出具初审意见;

(五)人事评议会将出具初审意见的员工名单报公司总裁批准后,该申请员工即获得借款资格;人事评议会通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公司与获批准申请人签署《借款协议》等事宜,并且员工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签订相关担保协

议。在签署《借款协议》时,申请人应书面向公司承诺履行自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发放借款之日起8年内的服务期,否则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借款总额及额度核定

第六条 公司本次推行的员工购房借款专项计划,将使用每年(自然年)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第七条 人事评议会每年视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可取得借款的员工人数,以量入为出为原则。第八条 每位员工可获得的借款额度不高于50万元。如有特殊贡献人员借款额度由公司评估确定,可不受借款额度上限约束。

员工实际可获得的借款额度,依据员工的偿债能力、职务层级、工作年限、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由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预审、人事评议会初审、总裁批准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员工在借款期限内不再享受公司外宿补助。

第四章 借款期限及还款约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为8年,自员工所属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发放借款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员工的购房借款免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约定的借款期内,按约定的比例偿还所借款项,具体还款时间、比例、方式等由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 若员工在承诺的服务期满前离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离职结算时,对于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

还借款;剩余未还清的借款,须于离职前全部还清。

离职之日起,该离职员工仍未偿还其所借款项的,需就剩余应还款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付息。离职之日起3个月内,该离职员工仍未能还清所有借款、资金占用费、利息的,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担保协议约定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必须在偿还所有借款、资金占用费(如有)、利息(如有)后,人力资源中心方可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借款:

(一)借款发放后,员工被发现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二)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三)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上述各项情形中,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主观过错程度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上限。

第十五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或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免息借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将由借款人承担,公司可以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由人事评议会具体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对员工购房借款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人事评议会可在本办法指导下就员工购房借款事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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