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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7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绩,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遵循执业准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0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益和财务费用,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2020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8,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不超过一年)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8,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邢 敏 朱亚元 潘自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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