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1—2页 |
附件: | |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 | 3—6页 |
第1页,共6页www.xhcpas.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邮编:100029 Add: Level 22,North Ring Center, No.18 Yumin Road,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P.C.:100029电话:+86-10-82250666 传真:+86-10-82250851 电子邮件:xhcpas@xhcpas.com Tel: +86-10-82250666 Fax:+86-10-82250851 E-mail:xhcpas@xhcpas.com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20)京会兴内鉴字第05000001号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随2019年度年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2页,共6页www.xhcpas.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邮编:100029 Add: Level 22,North Ring Center, No.18 Yumin Road,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P.C.:100029电话:+86-10-82250666 传真:+86-10-82250851 电子邮件:xhcpas@xhcpas.com Tel: +86-10-82250666 Fax:+86-10-82250851 E-mail:xhcpas@xhcpas.com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附件: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
北京兴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韩景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 颖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3页,共6页www.xhcpas.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邮编:100029 Add: Level 22,North Ring Center, No.18 Yumin Road,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P.C.:100029电话:+86-10-82250666 传真:+86-10-82250851 电子邮件:xhcpas@xhcpas.com Tel: +86-10-82250666 Fax:+86-10-82250851 E-mail:xhcpas@xhcpas.com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为本公司: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占公司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根据风险导向原则,在充分对公司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营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运营、投资、融资、采购、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研发、担保、外协加工、财务报告、全部预算、合同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交易、突发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及信息披露等;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采购业务内部控制、销售及应收款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设置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时,同时考虑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营业收入 潜在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1%≤ 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0.5%≤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利润总额 潜在错报 | 利润总额的10%≤错报 | 利润总额的5%≤错报 <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 资产总额的1%≤错报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 | 错报<资产总额0.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如: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到达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缺陷认定等级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1000万元以上 |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
重要缺陷 |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1) 公司缺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安全、环保;
(3)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四月二十四